欢迎来到中弘毅教育!
从法律人视角谈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应对
发布日期:2018-07-19

 7月7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和大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应对”高端讲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会议旨在探讨金融“严监管”下的争议解决之道。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林海权等出席会议并进行主旨演讲。

  与金融业界探讨的角度不同,法律界人士多将目光放在如何解决纠纷上。特别是在当前“严监管”的大背景下,怎样理解金融创新与合规的关系,法律人如何适应金融创新带来的变化和由此引发的金融争端?金融创新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又有什么样的解决趋势?与会嘉宾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金融创新与合规不矛盾

  “现在还能提金融创新吗?”这是卜祥瑞接到论坛主办方建议话题的第一反应。深思熟虑之下,他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专门有这样的一句话——‘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所以创新并没有被否定。更重要的是,推动高质量的发展,提升供给体系和质量,关键也在于创新。”

  “严监管”不拒绝创新,拒绝的是伪创新。在演讲中,卜祥瑞列举了五种创新的“问题”。一是伪创新泛滥,即不考虑风险、管理、合规,只考虑利润,在监管规定出来后只考虑如何“规避”的办法,而不考虑风险控制的创新太多了;二是羊群效应,一些中小金融各机构看到大金融机构做了一些创新业务,在自己准备不充足的情况下就盲目模仿或跟随;三是“盲人瞎马”,部分金融机构在看到西方或者其他机构做新业务的时候,自身对业务逻辑理解并不成熟,可能还存在一些暗箱操作,让创新业务偏离本意;四是“一管就死”,在一个有序的制度下,创新产品本应在某一个领域形成一个螺旋式的上升,但是很多领域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并不是螺旋式上升,只是把时间消耗掉了,导致监管加强后生命力不强的机构也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开展业务;五是同案不同判,对创新的标准不明,每个法官心目中“鼓励”的程度也不一样,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或其他机制来明确。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严监管”背景下,更多的是机会。“作为律师而言,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时候恰恰是市场最广阔的时候。”卜祥瑞表示,“我们缺少的不是案源,缺少的是能够智慧解决案件的律师。”

  这里的智慧指的是专业。林海权认为,在金融创新花样百出的背景下,这种问题暴露更加明显。“从司法角度看,司法,对法院来说功能很简单,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作为法院,所有的金融行为原则上跟它是没有关系的。只有在金融交易产生纠纷进入法院形成诉讼的时候,法院才会接触到金融纠纷,并依法审理案件。如果在法律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法律对所有的交易行为提前规定得很清楚,法院只要严格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就可以了,不存在所谓的裁量空间,也不存在所谓的政策制定功能。”林海权表示,“我们的金融交易是比较奇特的,我们的金融是不断创新的,金融创新的本质是不断规避现有的法律,形成新的交易结构。如果只遵循之前已有的法律,很难有明确的裁判依据,也就决定了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承担政策制定的功能。”

  这种裁量空间是争议的焦点,更是法律从业者对金融逻辑、相关政策理解程度的重大考验。

  金融创新风险应对的解决趋势

  不断演变的金融创新,对应着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案。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其中几个关键的办法。

  据卜祥瑞介绍,现阶段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争端的占比还在90%以上,而他呼吁要更多地选用仲裁的方法。“我一直觉得,金融仲裁是一片蓝海。”他表示,“金融仲裁在某种意义上更适用于金融机构化解争议。第一,经济。这是市场经济当中理性人必须要考虑的。第二,高效。办案的压力与人民法院相比有一定优势。第三,比较灵活。大家可以选择谁给我裁案子、什么时候开庭、以什么方式开庭、简易程序还是其他程序、用什么语言、在哪一个机构进行仲裁等。虽然仲裁员不会偏向你,但是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支持你,且不会受限于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第四,专业性。在法院指派案件时大家是没有选择权的。一些法官可能没有审过金融类案件,而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很强的专业金融知识,因此就耗时耗力,需要花费各方很长的时间来解释。但选择专业性强的仲裁员,有时候就能高效解决这个问题。”

版权所有:中弘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