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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回流需政策指导和市场激励并重
发布日期:2019-02-12

长期以来,金融资源缺失对乡村振兴造成诸多掣肘。针对这一问题,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农村金融资源缺失有多重原因,包括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出现了经营定位“离农脱小”的盲目扩张倾向,没有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由于涉农业务收益低风险高,逐利的资金天然远离农村,农村地区出现了市场机制失灵;同时,农村地区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降低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可得性。对于这些矛盾与“病因”,《指导意见》均给出了具体的“药方”,需要多部门配合联动,对症下药。

  首先,部分农村商业银行“离农脱小”,有其自身经营不合规的原因,但也受到外部与客观因素影响。涉农业务收益低风险高,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低成本资金,也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因而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对农村业务“敬而远之”;农村个体户与小微企业的“商业形态”较为粗放,他们的信用信息难以收集,缺乏传统的抵押品,信息不对称与抵押品不足对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尽调、授信等工作造成困难,而部分机构没有针对农村业务的实情开展业务创新,信贷产品与模式不符合农村实际,这更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的缺失。促进金融资源回流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村镇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战略定力,向乡镇延伸服务触角,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放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主。

  要让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支农支小,不能仅靠行政命令。一项重要的市场化手段,是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这样才能让它们在支农支小时有利可图,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支持力度,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

  市场化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支小,需要建立激励相容机制,而这需要破解信息不对称、抵押难问题以及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这些做法可以让金融机构获取农村客户信息变得更容易。要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同时,要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鼓励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业务。由此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更无后顾之忧、更有动力地支农支小。

  其次,市场失灵需要政策的调控。恰当运用政策调控,并不是违背市场化原则。事实上,《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第一条原则,就是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尤其在农村地区表现得更明显,这就需要以政策扶持为引导,来弥补市场失灵。具体来看,对于一些难度高、商业银行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领域,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在粮食安全、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力和骨干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资金逐利的特点,导致金融资源倾向于远离风险高、利润低的涉农业务,这需要差异化监管、低成本资金与风险担保“补位”,引导逐利的金融资源回流农村。《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制度安排,提出要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要通过运用低成本资金、增加增信措施等,引导涉农贷款成本下行,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定价能力;要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这些举措,意在弥补市场失灵,能有效促进金融资源回流农村。

  总之,推动金融服务惠及乡村,既要坚持市场化取向,也要运用政策手段弥补市场失灵。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在保证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资源自发回流农村,使金融更好地支持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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