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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总体框架成型
发布日期:2019-02-10

2月11日,是农历猪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在这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系统服务乡村振兴要达到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十分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新时代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文件,对于金融系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此前,在2018年2月4日,《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个五年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其中在第十篇“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中专设第35章“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强调“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2018年12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验,提出了切实加大“三农”资金投入力度、把“三农”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等方针政策。

  此次《指导意见》,由人民银行等5个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足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这也体现出5部委雷厉风行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部署的务实作风。从具体内容看,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达到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突出目标的规划性和方向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从七个方面提出26条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将其落实到位,将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效率和水平。

  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需要健全和完善金融组织、资金供给和政策保障“三个体系”。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从“三个方面”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即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要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即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要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从“四个方面”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即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需要抓住支持重点,加快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环境。要明确金融支持的“五个重点领域”,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包括不断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围绕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做好国家粮食安全金融服务;聚焦产业兴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广、完善“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从这“四个方面”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还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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